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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2-05   浏览次数:1759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科研经费报销程序,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三明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科研处和计财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和报销程序,特制定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对科研经费报销票据的要求

第一条 票据的合法性。

报销经费中需提供正规发票的,所有发票单位一律开具为“三明学院”,发票不能涂改,大小写金额一致,必须填写年月日及开票人,加盖销售单位公章。原则上所报销发票应为课题立项后的发票,特殊情况可写报告说明,经项目下达单位或项目委托单位批准后,由科研处与计财处审定后予以报销。

第二条 票据的合理性

(一)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办理报销经费事宜,与项目研究无关的票据不予报销;

(二)非课题组成员参与课题研究而需要项目经费开支报销时,应附该人员的工作单位、身份信息,以及该人员所承担该项目(或课题)的研究内容和分工,由二级单位审批后予以报销;

项目立项前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若有立项单位或项目委托单位开具的批准报支此项单据的证明材料的予以报销。

第三条 票据的完整性。

发票上品名、单价、数量、总金额应当完整,如因商品种类较多,在发票上不能逐一列示,应附开票单位盖章确认的销货清单。票据需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方可报销。

第二章 科研经费报销流程

第四条 报销经费需由项目经办人填写《三明学院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审核单》和《科研项目经费本》,严格依照项目预算,按以下流程审批,根据财务制度,经办人、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须由部门领导审批,方可办理报销。

(一)科研经费单笔在2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科研经费单笔在2-5万元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的由二级学院分管科研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为行政人员的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行政部门负责人项目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三)科研经费单笔在5-10万元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审定,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四)科研经费单笔在10-20万元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审定,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核,由分管计划计财处的校领导审批。

(五)科研经费单笔在20-50万元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审定,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六)科研经费单笔在50-100万元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审定,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七)科研经费单笔在10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审定,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党委会议研究批准。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类型

第五条 按照经费来源的不同,科研项目经费分为两类。

(一)纵向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财政拨款类的项目(或课题)经费或其子项目(或子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横向经费:指学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含校内购买服务,校内购买服务项目如达到招标要求,按《三明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执行)的横向项目及经费。包括以学校名义与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签署合同(协议)合作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及经费,以及其他各类非财政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及经费。

第四章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第六条 直接费用的支出范围

(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1.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资料收集、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报销图书、资料费须附购书清单,不得重复购买同种书籍。

2.出版费或版面费:不论金额大小应提供出版文章的封面、封底、目录,正文首页、末页,出版须附出版合同。

3.专利申请与维护费:报销前应将专利证书上交至科研处,报销时需提供专利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及发票

4.其他相关费用:如办公软件费、通讯费、网络费等。

5.纵向项目不得列支广告费。

(二)仪器设备购置费:是指研究、开发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按照《三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验室改装费:是指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实验室改装前应报学校国资处、后勤处等有关部门同意,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四)材料费:是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不包含办公用品及电脑、打印机耗材。报销时需附材料清单,注明单价和数量,并加盖销货单位的印章,同时提供二级学院相关保管人员的验收签字、入库单。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发票、测试报告,由学校计财处采用转账支付。

(六)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注:该燃料动力费不是指差旅的汽油费)。不能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科学装置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支出属于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不能再重复列支或分摊。

(七)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1.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应当按照《三明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出差人为课题组成员的,出差人签字后,每张票据背面应注明“课题组成员”字样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出差人为非课题组成员的,需另加附该参与人员的工作单位、身份信息,以及该人员所承担该项目(或课题)的研究内容和分工,由二级单位审批后予以报销。

3.报销差旅费必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照《三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4.应该在出差地住宿的而没有住宿票据、没有交通票或者只有单程票的必须写明票据缺失的理由等书面材料。

5.纵向项目不报销租车、包车费用。横向项目,确需租车、包车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具备营运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开具交通运输专用发票,如“租车费”或“运费”,并附租用车辆驾驶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到达地点及与项目(或课题)研究内容相关的事由。

6.纵向项目自驾车的油费不予报销。横向项目,因地点偏远、交通不便等确需自驾车的(如),应按照《三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评审项目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1.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报销时应附会议通知、经费预算、人员签到单、经费决算等,按照《三明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项目组成员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发生的费用,应列入差旅费预算,不应列入会议费预算;项目组成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发生的费用,应列入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不应列入差旅费或会议费预算;会议费不包含专家咨询费等开支。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参加专业会议和调研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个人开支不予报销。所有纵、横向课题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否则,不予报销。

(十)劳务费

1.纵向课题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没有固定工资收入人员的劳务费用,如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所有纵向项目劳务费的支出按照项目立项单位或部门的规定执行。

2.横向课题劳务费支出按照《三明学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专家咨询评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或评审专家的费用。

1.专家咨询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2.专家咨询评审费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执行。

3.报支专家咨询费时需说明咨询评审专家与科技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的级别、咨询方式、咨询内容、人次数、支付标准等测算依据。

(十二)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费、访谈者合作费、译员费等。数据采集费根据报销形式纳入相关会计科目,报销时须附相关数据采集的说明。

(十三)协作费与合作费

1.科研协作费是指外单位合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2.科研合作经费是指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申请,且三明学院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经费先由资助方拨至我校,我校按批复的预算将合同约定资金拨至其他联合申请单位的经费。

3.科研经费转拨严格按预算管理,即只对批复预算或任务合同书中列示的合作单位和金额办理经费转拨。报销时需提供学校与接收经费单位的科研合作协议,以及合作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票据。

4.原则上不允许项目立项后才提出协作费或科研经费的转拨,但经申请获得项目下达单位或项目委托单位同意的,经科研处与计财处联合审批后予以转账支出。

(十四)其他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

1.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2.办公用品、电脑或打印机耗材等,必须附购物明细。

3.在百货、超市等购买相关这类物品的超过500元的,应当附上电脑打印的小票。

4.快寄、邮递费用需附邮寄事项清单。

5.印刷费(含打印、排版、复印、誊写等)项目主管部门有要求的,预算中可以将这部分独立出来,单独预算,报销时需附打印、复印等清单,单次印刷费用超过3000元的,还应附上印刷合同。

6.纵向项目不能开支接待费。横向项目,确有需要的,可以预算少量接待费,接待费按照《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三明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十五)以上所列开支条目,在所有纵、横向项目的预算表中有明确列出的条目按照预算进行开支报销,没有列入预算的开支条目原则上不得报销。

第七条 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支出费用,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费用,以及承担单位用于激励科研人员的奖励等相关支出费用等。科研项目经费入账时,间接费用由学校一次性提取,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其他

(一)以上规定若与国家、福建省、三明市相关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福建省、三明市相关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二)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科研处与计财处。

 

附件:1.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资助经费及配套经费)

      2.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

      3.三明学院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表

      4.三明学院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评审费发放表

      5.三明学院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审核

附件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