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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创业导师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27  浏览次数:112

三明学院创业导师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构建创新创业教育的支撑体系,提供创新创业教育实践的工作依托;充分发挥社会创新智力资源在学生自主创业过程中的传帮带作用,有效帮扶指导创业,拟建立创业导师队伍。为规范创业导师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创业导师是指帮助学生创新创业,其通过各种思路引导,多种正规渠道来帮助创业者实现创新创业,对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助服务的导师。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条件

第三条  创业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有创业辅导方面的经验或丰富的创业经验,对创新创业教育有一定研究。

(三)热心于学生创业辅导工作。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组成和聘任

第四条  创业导师主要来源:

(一)大企业集团的相关负责人或专家;

(二)具有创业成功经验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

(三)孵化器(众创空间)毕业的成功企业负责人;

(四)投融资机构和管理咨询机构的资深专家;

(五)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界人士和专利代理人;

(六)具有企业管理经验的大学、科研院所的学科带头人,技术和管理型专家;

(七)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深管理人员。

第五条  创业导师的聘任主要通过自荐、推荐、邀请的方式进行,有意向的申请人可填写《创业导师申请表》,并附个人简历、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报送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六条  创业导师聘任期限为2年。创业导师在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双方同意可继续聘任。

第七条  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创业指导工作的;

(二)以三明学院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学校形象的;

(三)泄漏创业企业商业秘密;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责任和义务的。

第四章    创业导师的职责与服务方式

第八条  创业导师的基本职责:

(一)参与学校创新创业教育计划的制定。

(二)利用自主创新案例和自身创业实践与体会,对学生进行创业意识的培养,帮助学生树立创业理想。

(三)对学生进行创业技术指导。

(四)为学生进行创业政策法规咨询。

(五)为学生提供创业实践机会。

第六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方式:

(一)项目论证。参与创业项目的评审及论证;

(二)创业讲座。应邀开展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

(三)创业培训。为创业者提供法律、人力资源、营销、生产技术研发、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业培训服务;

(四)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创业者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

(五)咨询诊断。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六)媒体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大学生创业政策进行宣传,对创业者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

(七)政策调研。开展创业政策专题调研,了解创业者创业现状,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政策性建议。

(八)竞赛指导。指导各类学生创业竞赛,评审创业计划。

第五章  创业导师考核管理

第九条  创业导师坚持自愿参加,公益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公开选聘,动态管理的机制。

第十条  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负责做好创业导师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聘任创业导师;

(二)制定创业导师管理制度;

(三)安排创业导师开展相关创业服务活动;

(四)对创业导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宣传;

(五)做好创业导师制的宣传、推广工作。

创业导师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创新创业科,负责创业导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创业导师的绩效评价体系。每年12月底前对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一)自我评价:创业导师本人对自己的辅导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和效果评估;

(二)学生评价:发放调查表,由学生创业者对创业导师的满意程度进行评价,包括:创业导师的服务态度、管理水平、协调能力、敬业精神等;

(三)组织考评:从工作状态、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工作创新等四个方面迸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创业导师参加项目论证、咨询诊断、创业讲座、创业培训等创业帮扶活动,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中专家咨询费标准或讲课费标准支付创业导师劳务报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6715日开始试行。




三明学院

201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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