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三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明院办发〔2009〕16号)和《三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明院办发〔2014〕38号)要求,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或必修和指定选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经重修取得的学分达到此类课程总学分的四分之一以上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教务处审查,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审定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现将教务处审查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来电或来函联系。
公示时间:2017年5月25日—5月31日
咨询电话:0598-8397540
监督电话:0598-8399682
附件:三明学院2017届本科毕业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及重修学分超四分之一者申请授予士学位审查情况汇总表
2017626105017129.xls
三明学院教务处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