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三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明院办发〔2009〕16号)、《三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明院办发〔2014〕38号)和《三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明院办发〔2016〕52号)文件要求,学校将开展2018届受留校察看处分或重修学分超四分之一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材料的初审工作,现将初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审对象
(一)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2018届本科毕业生;
(二)必修和指定选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经重修取得的学分达到此类课程总学分的四分之一以上的2018届本科毕业生。
二、适用文件
(一)2015年8月31日及以前因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时适用《三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明院办发〔2009〕16 号,见附件2);
(二)2015年9月1日后因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时适用《三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明院办发〔2014〕38号,见附件3);
(三)重修学分超四分之一的2014级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适用《三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明院办发〔2014〕38号);
(四)重修学分超四分之一的2016级专升本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适用《三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明院办发〔2016〕52号,见附件4);
(五)受留校察看处分及重修学分超四分之一的2017届结业生参照上述(一)、(二)、(三)中的条款执行。
三、工作流程
(一)各学院指定1名教师统一负责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材料的收集汇总工作;教师名单于2018年1月5日前发实践科龚兵丽;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处分后)及重修学分超四分之一的本科毕业生,根据对应的文件准备学士学位的申请材料,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二)》(一式3份,见附件5),并附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于2018年4月1-30日提交给学院指定负责人;
(三)学院指定负责人填写《2018届本科毕业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及重修学分超四分之一者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材料汇总表》(一式1份,见附件6),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在2018年4月30日前提交至实践科龚兵丽。
请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时间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四、提交材料要求
(一)指定文件中规定的成果都应在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后获得;
(二)考取研究生以考取学校出具的调档函为准;
(三)论文材料的要求:
1.在截止日期前,论文已出刊,并可在知网、维普或万方等数据库上检索(检索步骤见附件7);
2.刊物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的“期刊/期刊社查询”(http://www.gapp.gov.cn/zongshu/magazine.shtml)中检索查询;
3.刊物主管/主办单位为省级及以上机构、部门、社会团体、协会和学会等。
4.电子期刊、证明材料、稿件录用通知等不予采信。
附件:1.留校察看及重修超四分之一的学生名单(不包括2018届重修超四分之一的学生);
2.《三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明院办发〔2009〕16 号;
3.《三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明院办发〔2014〕38号;
4.《三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明院办发〔2016〕52号;
5.《学士学位申请表(二)》;
6.《2018届本科毕业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及重修超过四分之一者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材料汇总表》;
7.广电总局网站及知网、维普或万方等数据库上的查询步骤;
8.2015-2017届不予认定刊物汇总
三明学院教务处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