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2023学年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2   浏览次数:10

各学院:

为科学规范评价教师教学工作,强化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教学相长,根据《关于印发<三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明院办发〔2021〕48号)(见附件1,但《三明学院课堂教学评价表》以智慧教务系统为准)的有关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2-2023学年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3年9月12日(周)—1013日(周 

二、评价方法

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包括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同行评价及院领导评价四个方面,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计算,保留两位小数点。

1.学生评价

该项评分为教师任课课程学生评教的平均分,权重占35%。

2.督导评价

该项评分为校级督导评分和二级学院督导评分的平均分。未被校院两级督导听课评价的教师,取所在学院被评价教师结果的平均分,权重占15%。

3.同行评价

该项评分由系(教研室)主任评分(占比应不低于50%)与系(教研室)同行互评分加权计算得到,权重占30%。

4.院领导评价

该项得分由院领导评分加权计算得到,权重占20%

二级学院可依据学科专业特点、教师队伍情况设置各评价维度权重及院领导权重。

三、工作要求

1. 学院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组织开展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工作,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办法评价结果,并向教师本人反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送教务处、人事处存档备案。

2. 对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和学生评教成绩排名靠后的教师,由学院领导采取相应措施给予帮扶和教育,指出存在的关键问题,引导教师针对性地提高教学工作能力和水平

3. 材料提交。请各学院严格按照《2022-2023学年二级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优良比例表》(见附件2)确定综合评分汇总表的优良比例,并1013日(周)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服务项目( “二级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办法及评价结果” )提交电子版及签字盖章后的PDF版材料:  

(1)**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办法;

(2)**学院2022-2023学年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分汇总表(见附件3)。

 

附件:

1.《关于印发<三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明院办发〔2021〕48号);

2.2022-2023学年二级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优良比例表

3.**学院2022-2023学年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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