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25   浏览次数:10

明院办发〔20241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依据《三明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范(修订)》(明院办发〔202231号)等文件,结合我校课程运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开课学院应以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以开课计划和教学任务为基础,优化教学资源,合理编排课程,确保开课、排课、选课、调课等课程运行环节有序开展

 

第二章 落实教学任务和排课、选课

 

第三条  落实教学任务

(一)制定开课计划

1.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

每学期第12周前各开课学院系(教研室)主任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定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

1)核实教务管理系统中课程的数量、课程代码、学分、各类学时、课程性质、课程类别、所属专业方向等信息,确保无误。

2)需要组织学生选定专业方向的专业,应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学生分专业方向工作。

2.通识教育选修课

每学期第16周前,教务处组织各开课学院开展下一学期通识教育选修课申报工作,各学院按要求组织教师申报。

1)课程开设模块

通识教育选修课划分为八大模块:思政类;自然科学类;艺术类;心理健康教育类;体育类;创新创业类;人文社科类;绿色教育类。

2)课程开设要求

课程应面向全校学生开设,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的,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新成果、新趋势和新信息,拓宽学生视野,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渗透和融合。

任课教师对所开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所开设课程须有明确的教学目标、教学要求及完整的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材或讲义,不超过2学分、32学时。每位教师每学期开设的课程不超过2门,3个班次。

3)课程开设程序

新开设的课程,开课教师需先在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开课申请,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开课学院按标准课程编码规则将课程添加入课程库;教务管理系统课程库已有的课程,教师直接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教学秘书审核通过后,方可开设。

(二)安排任课教师

1.开课学院根据教学任务,本着“择优任教”的原则安排任课教师,拟安排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主讲教师资格。

2.开课学院原则上应安排专任教师授课,确因教学需要由非专任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须遵照《三明学院非专任教师兼课管理暂行规定》,履行兼课报批手续。

第四条  编排课程及学生选课

(一)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

每学期第1415周编排下一学期通识教育必修课程,第1617周编排下一学期专业课程。编排课程应充分考虑教师和学生的承受能力、课程的性质特点、上课效果和教学资源的利用等因素,使班级课表、教师上课时间表和教室使用达到最佳状态。

1.时段安排

1)上午尽量安排理论性较强的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

2)为保证学生所学知识的连贯性,应合理安排理论课及与其衔接的实验课上课时间。

3)在排课过程中,坚持整体优化原则,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应从大局出发,服从开课学院安排。

4)为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及后续课堂质量,体育模块课原则上不安排上午1-2节。

2.节次安排

1)除实习、实验及设计类课程外,原则上同一课程一天不连排4节课,两天连;同一班级每天上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节课。有特殊要求,需由开课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后,由教学秘书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予以调整。

2)三节连上的课程原则上安排在下午。

3)班级每天的上课节数应相对均衡,课程难易搭配合理。

4)教师一天(含上午、下午、晚上)内的授课时数原则上不超过6节。

5)行政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每周授课时数不超过4节。

3.其他安排

1)课程初排完成后,开课学院应及时检查课时、教室等安排的完整性以及班级课程表的合理性。课程表一经排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2)各开课学院排课时,应首先使用本学院的固定教室,教室座位数应适当多于教学班人数。

3)开课学院安排合班上课时,不得将不同培养层次的班级合班闽台合作专业、国际项目专业4+0”专业应单独合班。

(二)通识教育选修课

1.除必选的思政类通识教育选修课外,本科班学生在校期间至少修读2门线下通识教育选修课;专升本班学生在校期间至少修读1门线下通识教育选修课。

2.每个学生每学期选修课程不超过3门。

3.每学期第三周开始选课,学生有两次选课机会,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退选。

4.选课结束,选课人数达到50及以上(技能类30及以上)的课程方可开课。

 

第三章更改课程表、停

 

第五条  更改课程表

因教学场所无法使用、教师进修等原因需更改课程安排的,任课教师应及时将变更方案提交开课学院,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由教学秘书在教务系统中完成更改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六条  调课、停课

(一)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表上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同一教师原则上一学期内调停课不得超过3次。

教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调课:

1.病假:教师因病需要调课,需持二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单。

2.公假:教师因开会、出差、培训、进修需要调课的,需持有关通知或证明。

3.事假:教师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课,需写明原因,经开课学院同意。

(二)学校组织大型活动等需要停课的,活动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由教学秘书下发停课通知。

(三)任课教师无法课表安排上课时,须于上课前按要求办理调申请手续,并通知学生调课情况。

(四)因突发性事由,任课教师无法事先办理调手续的,应向开课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报告,并将课程处置方案通知学生。任课教师应在紧急情况结束后一天内补办相关手续。

未按要求办理手续,擅自调课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五)开课学院每学期调课学时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学期总学时数的2%。

(六)开课学院每学年调课总数纳入本学年教学工作考评。

 

第四章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明学院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明院教〔2018253)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