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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科研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8-31   浏览次数:1553


    为深入贯彻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教科〔2020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规范学校科研助理管理,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科研助理指为学校当前重点学科科研创新基地平台、科研项目及教育科研类引进生服务的、从事项目研究、实验(工程)技术和科研辅助的人员。科研助理在受聘期间为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条科研助理的聘用及管理遵循“按需设岗、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相关重点学科研究机构(平台)、项目(课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组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要和经费情况申请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其中,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项目(课题)组必须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非当前重点学科的,原则上不予设置;项目经费不足的,不予设置。

第四条岗位职责。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对科研项目(课题)进行研究、技术实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科研行政、业务秘书类等工作,为项目(课题)组提供精细化、科学化、专业化服务;完成研究机构、项目(课题)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申请流程。用人单位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包括岗位设置计划、用工时限、工资来源、工资标准等)→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并上报岗位需求→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审核→报人事处设岗。其中,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审核科研助理岗位数量和必要性,财务处负责审核经费来源(需明确备注经费是否充足或者来源)。

第三章 岗位聘任

第六条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2.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具备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合作能力;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科研项目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熟悉有关科研项目(基地、团队、平台、经费)管理等制度。

第七条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在岗位申请获批准后,按照相关招聘流程进行,结果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报人事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招聘流程: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科研、财务、人事部门审批→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人事处向社会统一公布(招聘单位、人数、专业、学历学位、岗位、基本待遇等)→用人单位报送面试方案(时间、地点、方式等)→人事处网站公布面试方案(15天)→用人单位组织招聘(至少5个评委,招聘材料自存备查)→拟聘用人员到人事处签订告知书→用人单位委托人才市场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人事处备案)→人事、财务办理入职等手续。

续聘流程: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科研财务人事部门审批→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九条聘用编制外用工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购买有关社会保险,人事档案存放在三明市人才服务机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以完成某项科研工作任务为期限,也可签订2-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多可续聘1次,原则上总聘期不超过6年。

第十条科技处(社科处)牵头,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用人单位负责科研助理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指导科研助理开展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负责科研助理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保存相关档案记录,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支持科研助理委托用人单位申请参加学校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具体评审标准、程序按照当年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通过学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学校发给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但不与薪酬待遇挂钩。

第十二条科研助理的薪酬从科研项目经费或科研启动费中筹集,根据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核发。学校配套平台(项目)经费不得用于科研助理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应确保在科研助理聘期内有足够经费用于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及加入工会等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科研助理的薪酬由用人单位造表委托财务处从相应科研经费中代扣代转,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终止科研助理人员的聘用时,须及时向所在单位、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和人事处报备,并按照解聘(合同到期)流程:个人申请→用人单位签署意见→解聘协议(合同到期)→报财务、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科研助理选聘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级学院、研究机构、项目(课题)负责人选用科研助理应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科研助理岗位人员应遵守学校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已经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科研助理岗位人员,在签订续聘合同时按此办法执行。因工作、岗位、用工等性质发生改变,不再适合签订科研助理聘用合同的,则按学校有关编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三明学院科研助理岗位设置申请表

2.三明学院公开招聘科研助理报名登记表

3.三明学院科研助理岗位聘用人员告知书










附件1

三明学院科研助理岗位设置申请表

填表时间:年  月  

设岗平台

(项目、实验室)名称


负责/联系人


联系电话


岗位设置计划

人 数


应届/非应届毕业生


专业要求


学历/学位要求


其他要求


用工时限


工资来源


建议工资

标准



申报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科技处(社科处)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财务处

意见

(要明确经费情况)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校领导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三明学院公开招聘科研助理报名登记表

                                                            

填表时间:

  名


  别


出生年月


近期免冠

一寸照片

出 生 地


  族


原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参加工作

时  间


入党(团)时  间


政治

面貌


全日制普通教 育


掌握外语

及程度


学历/学位



生源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报考单位


报考岗位

专业要求


家庭住址


招聘对象

要求


何年何月何院校何专业毕业(所填专业名称须与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一致)

大专


本科


硕士


博士


奖惩情况与学术

水平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称谓

现工作单位、职务

户粮关系所在地































报名人

承诺


1.本人已仔细阅读《三明学院公开招聘科研助理通告》、《三明学院公开招聘科研助理岗位信息表》等相关信息。


2.本人提交和填写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经与所报岗位报考资格条件核实,确认本人符合该岗位的报考资格条件。


3.如本人不符合该岗位报考资格条件进行了报名或在报名表中有漏填、误填,将无条件服从学校做出的考试成绩无效、不能进入聘用程序及不予聘用等决定, 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报名人(签名)



年    月    日

资格

审核

意见







用人单位审核(是否符合报考岗位所要求的条件):




符合报考岗位资格条件


不符合报考岗位资格条件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用人单位自存备查)       20213月三明学院人事处制








附件3  

三明学院科研助理岗位聘用人员告知书


同志(身份证号):

我校决定聘用您在岗位工作,现就您薪酬待遇、聘用管理等事项做如下告知。

一、薪酬待遇

您的工资待遇由所在的项目、平台等(简称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3500/月(含五险一金等),您不再享受学校其它福利(包含但不限年终奖、文明奖、综治奖、食堂伙食补贴、工会福利等),但可以享受所在项目、平台等科研绩效补贴(具体由用人单位根据教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自行确定)

二、聘用管理

1.乙方与人才市场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人事关系委托人才市场管理;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以完成某项科研工作任务为期限。

2.乙方服务期限由用人单位确定(项目经费充足与否),乙方在服务期内有失职、渎职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

3.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三、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及所在项目、平台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

特此告知。

乙方签名(指纹):

人事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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