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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外派挂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31   浏览次数:1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挂职人员管理,推进干部和教职员工挂职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挂职人员,是在不改变身份性质、不改变与我校的人事关系情况下,由我校选派到校外单位交流学习、挂职锻炼或以其他形式进行交流的干部或教职工(以下简称“挂职人员”)。

第三条 选派挂职人员重点选派基础素质优良、群众评价较好的具有潜力的中青年干部和骨干教师,兼顾选派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以及需要多岗位锻炼、需要加强基层锻炼的人员。

第四条 选派挂职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作需要、统筹协调;

(二)择优推荐、有序选派;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四)加强管理、重在培养。

第五条 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加挂职锻炼,从而加强与上级部门的业务联系,提高学校干部的业务能力,增强师范类、理工类、人文社科类等教育人员在基层锻炼、向基层学习的能力。

第六条 校党委领导选派挂职人员工作。选派校内干部到校外挂职或选派校内非干部人员到校外担任挂职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会同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选派校内非干部人员到校外担任非干部的,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类型和期限

第七条 选派挂职人员主要包括学校工作需要选派以及上级下达的选派任务,分为脱产挂职和不脱产挂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落实中央和上级通过组织渠道安排的任务,选派人员参加挂职锻炼;

2.应校外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要求,选拔优秀人员到适当岗位挂职,支援该地区、部门的建设;

3.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主动和校外单位取得联系,选派人员参加交流学习或挂职锻炼。

鼓励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和国家部委、三明市政府部门和三明市各县(市、区)政府部门,以及在闽在明央企、省属企业和上市公司挂职。支持师范类教师到三明市各县(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挂任校级领导职务。

第八条 挂职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经过批准可适当顺延。特殊情况经校党委同意,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根据上级要求选派的,按上级规定的挂职时间执行。

挂职干部无特殊情况应任满挂职期限,确需提前结束或延长挂职期限的,应报经校党委同意。其中,由上级统一选派挂职的,还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意。

 

第三章 推荐和选派

第九条 挂职遴选按照组织推荐为主和个人自愿报名相结合的原则。由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与其所在单位协调后,报学校党委,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派出手续。

第十条 各单位在推荐人员参加挂职锻炼时,要考虑到本单位实际教学科研任务情况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在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积极推荐挂职人选。个人自荐参加学校组织的挂职干部选拔,也需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将材料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各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脱产挂职人员由挂职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及校内有关部门(单位)要与挂职单位加强协作,经常沟通,跟踪了解挂职人员的表现情况,关心爱护挂职人员,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挂职人员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挂职锻炼期间的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挂职期满应提交书面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留存。

第十二条 挂职人员挂职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其年度考核由挂职单位组织实施,确定考核等次后由挂职单位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反馈考核结果;在同一考核年度内挂职时间未满半年的,由挂职单位向学校提供挂职人员现实表现材料、挂职人员校内所在部门(单位)负责考核。挂职期满前,由挂职单位对挂职人员工作进行评价鉴定,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与挂职单位共同组织考察。挂职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挂职鉴定和考察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入挂职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挂职锻炼结束后,挂职人员应及时到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报到。对于挂职干部,除学校另有任用外,原则上根据干部挂职前职务、职级进行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坚持培养锻炼和选拔使用相结合,把参加挂职锻炼的情况作为衡量干部政治素质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挂职期间实绩显著、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干部,尤其是选派到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对于师范类专任教师到中小学挂职,以及其他进行非干部类挂职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列入后备学术骨干、后备学术带头人或后备干部等培养序列。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五条 脱产挂职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一般不再参加校内所在部门(单位)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行政、工资关系不变。

挂职期间的绩效、职称、待遇等按照对应的文件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上级下达选派任务的挂职人员,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落实挂职期间的工作经费、生活安置费、综合补贴等待遇。

第十七条 挂职人员的交通事宜参照《福建省省管异地任职和挂职选派干部交通保障暂行规定》执行。此条所列待遇,上级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在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相应的规定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对在三明市区以外的挂职干部,每年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纪律要求和监督

第十九条 挂职人员应当服从组织选派,接到挂职锻炼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对组织提出的挂职人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组织决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挂职人员要切实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品质修养,自觉维护学校形象,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挂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挂职单位的请假制度,不得擅自离开挂职锻炼岗位。对挂职干部因工作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及时终止挂职。

第二十一条校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和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要加强对人员挂职锻炼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和国家部委的挂职人员,挂职单位未安排住宿的,遵循节约原则,经人事处批准,可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按20//人发放伙食补助,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省内人员每月报销2次往返三明的交通费,省外人员报销往返一次交通费用。

在三明辖区内(不含市区)的挂职人员,原则上应由挂职单位安排住宿,同时按20//人发放伙食补助,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每月报销2次往返三明的交通费。

在三明市区内的挂职人员,按每月500元发放交通伙食补助。

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挂职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外派兼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工作要求应按兼职单位规定执行。中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按《三明学院加强中青年教师实践能力培养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可视情况对附则相关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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