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15  浏览次数:25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污染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在校内教学、科研中产生,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

第三条  参与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收集处理的校内单位、个人,必须树立高度责任感,了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处理过程中的潜在危险性,熟悉预防措施,掌握应急处置方法,确保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安全有效管理。

第二章  各级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教务处牵头,科技处(社科处)、保卫处等部门协同,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落实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教务处对全校实验教学用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进行业务指导和安全监督;

(三)科技处(社科处)对科研课题用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进行业务指导和安全监督。

(四)保卫处会同荆东派出所配合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和安全监督。

第六条  二级单位指学校所属各二级学院,是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制定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好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三)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五)组织本单位相关师生学习掌握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六)定期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处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第七条  各实验室是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和分类管理的主要场所,负有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科学管理的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实验室的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三)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安全处置,登记台账,并按规定送至指定存放地点;

(四)检查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存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整改;

(五)组织本实验室老师学生学习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参加事故应急演练。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和存放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按相应的专业处理规范进行处置。处置不了的应按类进行收集和存放。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使用单位需要统一制作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标签,按规定填写废弃物性质、主要成份、废弃物产生房间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和存放。禁止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废弃物混放,非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严禁与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混放。

第十条  剧毒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不能把剧毒废液混放在一个容器内,由“双人”送至指定处保管。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搬运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搬运者须穿长衣、长裤、能把脚全封闭包裹的平底鞋(鞋底需防滑),并配戴防酸碱、耐腐蚀的长手套;整个搬运过程不能吸烟或接触潜在火源,搬运过程中不能饮食。

第十二条  搬运前必须确认废弃物包装是否安全、妥当;搬运过程必须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途经学生及人群密集地点需谨慎小心,如乘坐电梯应尽量让他人先行。

第十三条  交接时须做好登记工作。不得在非接收时间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堆放、丢弃在废弃物暂存处外或垃圾箱等处。如有发生,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将非本校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运到学校处理,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任何单位、个人对该行为都有责任向学校举报。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根据情况不定期委托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企业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保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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