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各单位、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颁发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的要求,做好我院处级干部2007年1月首次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所有在职处级干部都要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并签名(非中共党员处级干部可在报告表的“职务”栏内,标明政治面貌),于2007年3月15日前交院党委组织部陈皓同志收。三、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填写:1、“本人婚姻变化情况”,包括变化的时间、原因,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和职务等内容。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等内容。3、“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是指配偶、子女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地区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4、“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人员”,是指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企业或分支机构、代办机构的董事、监事、正副经理(厂长)、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当职级的人员。5、“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指被追究的时间、原因、刑罚种类等。6、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填写“无”。四、关于处级干部报告个有有关事项的程序和要求1、首次集中报告,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处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报送。2、首次集中报告后,处级干部发生《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按《规定》要在事后30日内直接报送院党委组织部;处级干部的年度集中报告,由组织部综合后,于每年1月30日前报上级有关部门。附件:《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二OO七年三月六日主题词:干部监督 处级干部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通知抄送:院党委委员中共三明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07年3月6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