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人:王喜燕  发布时间:2017-05-17   浏览次数:47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等文件中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和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现就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如下:

一、全校校、处两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二、学校党委在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中,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学校校、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党委组织部落实相关制度,统一纳入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中。

四、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经济实体中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五、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六、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如工作需要确需在本校设立的经济实体和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的应报经学校党委审批, 原则上每名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经济实体不得超过1个。

七、新提任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和其他社会团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学校设立的经济实体和其他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八、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申报审批程序:

1. 由本人或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三明学院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经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党委组织部进行申报。

2. 由党委组织部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请学校党委研究审批。

3. 由学校党委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进行研究审批。

九、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经济实体和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对兼职单位所付酬金兼职者应及时全额上交学校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管理。领导干部在学校设立的经济实体和其他社会团体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校党委。

十、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批准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利益。

十一、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情况,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十二、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由学校收缴其兼职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

十三、对校、处级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和退休处级以上干部兼职的管理,亦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三明学院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三明学院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姓名

年龄

政治面貌

现任职学院(部门)

现任

职务

拟兼职单位

拟兼职职务

是否取酬

酬金

数额

现任职

学院(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组织部门

意见

  

  

  

  

签字:(盖章)

党委审批

意见

  

  

  

  

签字:(盖章)

另须附上社会团体出具的兼职邀请函、社团章程、社团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1;新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及组织机构建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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