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人:王喜燕  发布时间:2016-04-20   浏览次数:42

三明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在职处级以上干部和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均属因私出国(境)必须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登记备案的对象,为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的种类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证照申领审批程序

1.申请人填写《三明学院登记备案人员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2.申请人持《审批表》到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3.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完成纪律检查委员会、人事处的相关审批手续。

4.校党委组织部报送校长签批,处级干部还须由党委书记审批。

5.校党委组织部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6.申请人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领相关证件。

7.申领证件后,申请人在7天内上交校党委组织部保管。

第四条 申请人出国(境)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凭请假单到校党委组织部领取相关证件。

第五条 出国(境)后的管理

1.在境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

2.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的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3.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或擅自变更路线,违者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六条 申请人回国(入境)后10日内将出国(境)证照交回校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不按规定交回出国(境)证照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对不再属于登记备案范围的人员,在办理完撤销备案手续一月内,将所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退还本人。

第七条 以编造虚假情况、提供假证明等非法手段获取出国(境)证照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管理工作中把关不严,导致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公款出国(境)旅游或是私自出国不归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涉及人事、劳资方面的问题,由人事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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