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人:王喜燕  发布时间:2015-03-19   浏览次数: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福建省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价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领导和推动各单位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努力探索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改进考评方式,提升考评效能,着力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用人导向,全面加强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为学校建设与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期届满考察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在有关方法上适当简化。

第二章考评内容及评价指标

第四条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目标考评。重点了解考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或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学校中层领导班子考评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履行职能、改革创新、服务基层、团结协作、反腐倡廉六个测评指标(附表1),每个测评指标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第六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考评一般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主要考核干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测评内容包括政治态度、理论素养、思想品质,工作思路、组织协调、依法办事,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履行职责成效、解决复杂问题,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考评包括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两个测评指标(附表2),每个测评指标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第七条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评采取百分制: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分以下、75分以上(含75分)为良好(称职);75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为一般(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差(不称职)。

第八条学校中层领导班子任期考评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领导干部任期考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任期目标任务完成出色、综合表现优异的确定为优秀;完成任期目标任务、综合表现优良的确定为良好(称职);基本完成任期目标任务、综合表现尚可的确定为一般(基本称职);不能完成任期目标任务、综合表现不令人满意的确定为差(不称职)。

任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领导班子考评结果确定为差:

(一)对党的方针政策把握不准确,在政治方向上出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落实不到位,不能坚持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领导班子团结出现严重问题;

(三)集体决策严重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四)发生重大安全稳定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且负有主要责任;

任期内领导班子成员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其考评结果定为不称职:

(一)存在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受到追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二)对党的方针政策把握不准,具体工作中做出了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策,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不执行党委的决议或因领导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而造成工作严重损害负有主要责任;

(四)决策严重失误或分管工作存在严重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章考评方法及程序

第九条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期届满考评主要包括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程序;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包括民主测评、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程序;届中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用考察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进行,主要包括民主推荐、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程序。

第十条民主测评。学校中层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一般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民主测评的有关材料应当在测评前发放。

民主测评分为校领导评议、本单位测评和学校中层干部互评三部分,赋予各部分不同的权重,按测评等次赋予的分值,加权后统计出综合得分。

(一)校领导评议,权重0.3

(二)本单位评议、测评,权重0.5

机关处级干部在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和教代会代表中述职、测评;

教学单位在本系全体人员中述职、测评;

教辅单位(以教辅党总支为单位)在本单位全体人员中述职、测评。

(三)学校中层干部互评,权重0.2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会议投票推荐领导干部的人员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范围相同,机关处级干部还需本部门(或拟任职部门)干部职工参加会议投票推荐。

校党委会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实行差额考察。特殊情况下可进行等额考察。考察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个别谈话(附表3)。个别谈话包括结合民主推荐进行的个别谈话、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的个别谈话,以及同考察对象本人的谈话。

个别谈话评价内容与要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察组应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参考评价要点,分别确定谈话重点,拟定谈话提纲,并适当提前向谈话人员发出谈话预告。

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为:

(一)考察机关、教辅单位领导干部,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为:1.本部门领导;2.本部门干部职工(人数较多的可抽选部分代表);3.与本部门业务工作联系紧密的部门领导;4.本部门管理或服务对象;5.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考察教学单位领导干部,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为:1.党政领导班子成员;2.办公室、党务秘书、团委书记、教学科研秘书等系科级干部;3.教研室负责人;4.高职称人员代表;5.辅导员代表;6.民主党派、党外人士代表;7.机关业务指导部门负责人;8.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在个别谈话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

(一)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深入调查了解,可以到考察对象分管部门(单位),采取个别访谈、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

(二)对在现部门任职不满半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部门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第十三条民意调查(附表4)。民意调查主要通过有关方面评价,了解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群众满意度。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结合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开展。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工作满意度、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方面群众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状态和成效。调查项目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不了解。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同本办法第十二条,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人员可以随机抽样选择。

第十四条 实绩分析(附表5)。实绩分析主要依据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民意调查结果等内容,分析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任期或年度的工作成效。实绩分析一般结合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考察和年度考核进行。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实绩分析内容主要包括:

(一)任期或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领导班子任期或年度工作总结);

(二)有关部门提供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

(三)民意调查中的评价;

(四)审计部门提供的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相关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结论、评价意见。

学校中层干部实绩分析内容主要包括:

(一)干部完成相关分管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办法,工作客观条件和主观努力,分管工作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突破工作难题情况、完成重点工作任务情况(领导干部任期或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二)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有关方面的情况和评价意见,分析领导干部任期内分管工作取得的成绩。;

(三)民意调查中师生的工作评价;

(四)审计部门提供的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相关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结论、评价意见。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分析的主要方法:

(一)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计算处理,获得具体数值,并结合民意调查反映的群众满意度情况,形成量化结果;

(二)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对照有关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分析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与成效;既要看干部所在(所带领)单位的工作总体业绩和事业发展的局面,更要看干部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能力展示的情况以及作出的贡献,以及对全局工作和事业发展的影响。

(三)通过对本单位发展状况的总体了解,在条件相当或工作性质相似单位、部门之间适当进行横向比较的同时,突出任期内的纵向比较;

(四)在分析领导班子整体工作实绩基础上,结合工作分工和民意调查及有关审计情况分析评价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实绩。处理好显绩与潜绩的关系,既要看领导干部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取得实实在在工作实绩的情况;又注重从干部自身的发展潜力、素质能力气质、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来评价干部。

在汇总有关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研究,对中层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做出评价。考核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可以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综合评价(附表6)。综合评价主要在全面掌握考察信息的基础上,对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的结果,以及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纪检监察、综治部门的意见等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客观公正、全面地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同时也应将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在重大事件中、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综合评价应当坚持定量评价和定性分析相结合。

(一)定量评价。充分运用量化方法,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环节形成的有关数据进行归一处理得出相关分值,并根据分值评价考察对象的工作成效和群众公认度。

(二)定性分析。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1.根据不同环节的考察结果进行评价。将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评价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要优缺点和群众公认度。

2.根据不同考察积累的情况进行评价。将历次考察考核结果,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综治部门的意见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相互补充印证,评价中层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和中层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

3.根据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历史表现进行评价。将历史情况与现实情况联系分析,评价中层领导班子的能力水平和中层领导干部的发展潜力。

4.根据不同工作环境进行评价。将工作客观环境因素、工作岗位特点、工作基础等情况综合分析,评价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观努力程度和工作精神状态。

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和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和分析,凡是线索清楚、情况具体的,考察组要通过实地调查、与当事人核实或者函询等方法了解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可委托纪检、监察、审计、人事部门等进行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提出评价意见,对中层领导干部提出使用意见,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结果。考察材料要突出反映中层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客观全面评价中层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个性特点和不足之处,同时反映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方面的量化结果。根据需要,还可以把有关实地调查报告作为附件材料。

第四章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根据考察情况和综合评价结果,认真分析学校中层党政领导班子的运行状况,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客观评价中层领导干部的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考评结果应作为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调整配备的重要依据。

(一)对考核评定为优秀的中层领导班子予以表彰;对考核评定为优秀的中层领导干部予以表扬,并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评定为一般的中层领导班子,应当督促领导班子整改,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的中层领导干部,应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三)对考核评定为差的中层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对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中层领导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四)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违法违纪问题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学校中层领导班子的有关考核评价情况,应当向中层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反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有关考核评价情况,应当向本人反馈。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核评价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党委组织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健全完善考核工作责任制,加强考核队伍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证考核工作公平公正。扩大考核民主,以扩大知情权为重点,进一步公开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注意把换届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有机结合,增强考核方式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各党总支(机关党委)应当把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考核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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