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人:王喜燕  发布时间:2017-05-24   浏览次数:595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推动我校改革发展稳定,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明委办〔201622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及时纠错改正,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容错纠错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尊重实干、鼓励创新,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依法依规、宽容失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二)坚持正确的执纪导向: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坚持正确把握“错”与“违纪”的标准,一是看动机,是因为客观条件造成的错误,还是主观故意;二是看程序,是否经过科学民主决策,是否经过调研论证;三是看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改革方向,是否有党纪国法明令禁止;四是看后果,有无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第四条 可以申请容错的情形

(一)在落实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学校事业发展过程中,勇于开拓创新,经过科学评估、民主决策,在工作决策和推进中,出现探索性失误或偏差的;

(二)在改革创新实践,推动重点建设项目中,经民主决策程序,主观上出于公心,行为上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出现失误或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已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作,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服务教学科研、服务师生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办事效率和效果,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但个人未谋取私利的;

(五)在抢险救灾和处置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等急难险重任务中,临危受命、主动作为,大胆决策、揽责涉险,出现失误或引发非议的;

(六)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保护校园环境等过程中,依法履责,敢于担当,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七)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后,能及时主动纠错,尽力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减小损失和挽回影响的;

(八)因上级政策调整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九)经研究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不得申请容错的情形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令禁止后,仍然有规不依,拒不执行、不收手的;

(二)在课堂、讲坛上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四)严重阻碍改革发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或者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六)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优亲厚友以及严重侵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

(七)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容错免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成立容错纠错认定小组。由校纪委牵头,校纪委委员及纪检监察审计处、党政办、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认定小组针对不同问责情形,根据需要吸收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的领导、专业人员参与会审。日常工作依托纪检监察审计处。

第七条 容错纠错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受到问责追责的个人或单位,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认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调查核实。认定小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启动调查核实程序,收集证据材料,听取申诉意见,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报告。

(三)会审认定。核实结束后,认定小组及时召开会议作出认定结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校党委研究决定。

(四)回复反馈。在容错认定结论作出一周内,及时向申请单位或本人书面反馈。

特殊情况、复杂问题的调查核实、会审反馈等的具体程序、时间,经批准可适当调整。

(五)申诉办理。单位或者党员干部对容错免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容错免责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一周内,向认定小组提出申诉。

认定小组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六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办理时限可延长两个月。申诉复议、复查决定应当送达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申诉复议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结果运用

(一)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单位或个人、干扰改革创新和单位正常秩序、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建立容错教育回访机制,作出容错免责结论后,

容错免责对象的主管职能部门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和关心关注。注重了解纠错情况,对纠错不力或拒不纠错,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四)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免予问责追责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后备干部培养、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等均不受影响。

(五)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党员干部指人事组织关系在三明学院的全体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址:三明市三元区荆东路25号电话:联系电话/传真:0598-8398766Email:smxyzzb@163.com

三明学院党委组织部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