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处级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实施办法
(2013年5月制定,2021年4月修订,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处级领导干部。凡担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均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后,如需连任则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职务续任手续。机关教辅单位的处级干部和二级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流轮岗;专业性强,领导能力突出的处级岗位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经党委研究同意,可适当延长干部任职年限,延长不得超过一个任期。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实行聘任制,四年聘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续聘不超过一个聘期。
第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任职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不合格需要调整职务或者被解除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解除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但在一个任期内调整职务一般不超过一次。
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从颁发任职通知起计算。任职期满后连任的,须重新按有关程序考核并办理任职手续;不再连任的,由校党委、行政下发免职通知。
在任期内交流到其他部门担任同一职级领导职务的,按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重新计算任期。
第六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处级领导干部续任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由于年龄原因不能任满一个任期或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不担任现职领导职务的,可回到教学科研岗位或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特长、能力、身体情况等,安排适当工作。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回到教学科研岗位的,学校给予一定的学术恢复期和必要的条件支持。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的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按照有关章程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15日三明学院党委发布的《三明学院处级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