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规定
发布人:党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21-05-12   浏览次数:19

三明学院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规定

2013年5月制定,2021年4月修订,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办发〔2006〕19号)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3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处级、科级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干部交流轮岗,是指由学校党委通过调任、转任对干部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条  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岗位工作连续任职满四年的,有计划安排交流轮岗;满八年的,一般应当进行交流轮岗;

(四)按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交流轮岗要充分考虑每个部门、单位干部的梯队和结构。

第五条  加大学校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干部双向交流轮岗的力度,注重选调二级学院优秀干部到学校职能部门任职,有计划地选派学校职能部门的干部到二级学院任职。选拔学校职能部门正职,一般应有在基层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经历;提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六条  加强不同部门或单位、不同性质的岗位之间的干部交流轮岗,注意安排干部在党务岗位和行政岗位之间交流轮岗。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安排到其他部门或单位交流任职。同一部门或单位的干部除有计划地安排交流轮岗外,还可适时进行分工调整。

第七条  干部交流轮岗应有计划性、针对性,与领导班子换届、干部补充调整、干部培养使用等工作统筹考虑。要注重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兼顾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基层单位正职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轮岗。同一单位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轮岗。考虑到工作的连续性和干部管理专长,同一单位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轮岗。

第八条  学术性或专业性强的管理岗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交流轮岗年限。

第九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交流轮岗或者不交流轮岗:

(一)因年龄原因不能任满一届的或离干部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三年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轮岗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因工作连续性、稳定性需要暂缓交流的;

(五)因组织派出挂职、扶贫、借调等需要暂缓交流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轮岗的。

 

第十条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党委组织部研究制定干部交流轮岗初步方案,提出交流轮岗干部名单报校党委;

(二)党委组织部根据校党委要求在适当范围内听取意见,必要时进行考察;

(三)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学校领导与交流轮岗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轮岗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干部交流轮岗应当执行下列纪律:

(一)党委按照干部交流轮岗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对象;

(二)任何单位必须执行党委关于干部交流轮岗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轮岗决定,做好工作交接。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干部无正当理由,经教育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当按干部任用的有关规定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干部交流轮岗激励机制。坚持交流轮岗、挂岗锻炼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基层一线和在参与学校重点专项工作中经受锻炼、建功立业。

第十四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相关单位应当对交流轮岗干部给予关心,及时了解其思想、工作情况,帮助其尽快熟悉适应新的岗位。

第十五条  科级以下管理人员交流轮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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