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三明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08   浏览次数:635

三明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贯彻落实“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原则,不断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奖学金资助、引导、激励的作用,推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8]3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组织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小组成员,审批评审小组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条 评委会设主任一人,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两人,由学生处、计财处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分管领导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下设若干个评审小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小组成员主要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人员、各学院辅导员、各学生勤工助学分会等方面人员构成。

第三章  评审要求

第五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指标进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小组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各二级学院制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按照《细则》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核实量化评分数据,听取其它评审成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氛围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学院评审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意见、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七条  受评委会委托,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小组综合各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和材料,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评审材料背靠背的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确定推荐人选方案。

评审小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二级学院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真实的材料;

(二)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各二级学院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审核和公示,量化评分的数据是否正确。

评审过程中,如有需要,可适当安排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间的讨论交流。

第八条 评审小组如发现各二级学院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存在评选程序违反规定或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情形时,应报请评委会同意后,要求有关学院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

第九条  评审小组发现各学院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发现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时,不予通过审查,由评审小组写出书面意见。

第十条  各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组长签署评审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评委会办公室汇总。

第四章  材料报批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各二级学院申报材料、评审小组审核材料和经有关单位(组织部、学工处、保卫处、校团委、教务处、计财处、体育学院等)核实的书面材料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汇总公示。

第十二条 召开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会,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向校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由评委以讨论、书面表决的形式确定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最终结果以评审报告的形式上报至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主要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评审工作需要制定,各二级学院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各自评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三明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作废。本办法由三明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