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合作〔2009〕200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闽台高校合作办学的几点意见
有关高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我省高校积极探索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不断创新模式,拓展领域,促进闽台高校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为促进我省高校对台教育工作先行先试提供了新思路、新举措和新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做好并规范闽台高校合作办学工作,确保闽台合作办学稳步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引入优质教育资源,坚持闽台合作办学公益性原则
教育是以培养人才为根本目标的崇高的社会公益性事业。要正确把握闽台合作办学的宗旨和性质,坚决贯彻“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合作办学“十六字”方针。在合作办学活动中,要坚持“因势利导、趋利避害、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确保各校在合作办学活动中的主导权,以市场需要为导向,通过 “强强合作”、“强项合作”,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大力引进台湾真正具有优势的、急需的教育资源;引进台湾一流专家、学者;引进优势学科、专业和优秀教材、课程体系,消化吸收、创造利用并借鉴台湾有益的教学和管理经验,切实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竞争力。
二、重在学校可持续发展,坚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闽台合作办学的高起点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