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校学生赴台学习期间的身心安全,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赴台学习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合作〔2014〕11号)、《三明学院闽台合作培养人才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明院办发〔2010〕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闽台合作办学实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赴台学生管理工作,确保赴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管理机构
第一条 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赴台学生管理工作,制定赴台学生遴选、手续办理、闽台合作高校交流对接、学生在台期间管理、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等具体措施,实施全程跟踪监控管理。
第二条 学校将根据赴台学生人数,选派专职管理教师带队管理,专职管理教师在台期间主要负责赴台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协调处理突发事件等。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三条 赴台学生行为规范基本要求:
1、热爱祖国,热爱生活。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保护环境。
2、明礼修身,团结友爱。珍惜机会,丰富内涵,与台湾合作高校师生愉快相处,礼尚往来,文明交往,建立健康的友谊关系。做两岸文化交流的文明使者,不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陆、学校、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3、诚实守信,严于律已。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不参与非法宗教、传销、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参与非法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四条 闽台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和交流生赴台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按照台湾相关合作高校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台湾地区的相关法规,遵守台湾合作高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台湾合作高校的学习证明。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六条 学生应购买医疗、人身意外保险。
第七条 学期结束后,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台返校。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在台时间的(证件有效期内),须提出申请,经赴台专职管理教师同意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学生赴台学习期间的请假,须先经赴台专职管理教师同意后,再按照台湾合作高校规定的请假流程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学校提倡学生参与台湾高校的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参与台湾高校的学生社团活动,须向赴台专职管理教师提出申请,并听从其管理与指导。
第十条 学生进行集体校外活动的,须提前一周向赴台专职管理教师提出申请,递交安全活动策划书,经赴台专职管理教师与台湾合作高校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执行。校外活动时,赴台专职管理教师须一同参与。
第十一条 正确认识两岸关系,牢固树立“一个中国”原则,不参与政治活动,不接受媒体的采访。
第十二条 学生在台学习期间原则上不接受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经济上或物质方面的资助。如有资助情况,需向赴台专职管理教师报告,与学校联系,帮助进行甄别。
第五章:其他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赴台学习期间,仍可参与学校的各项“评先评优”,以及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第十四条 学校提倡学生赴台学习期间积极开展志愿者活动,参加志愿者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台湾地区的相关法规,不得进行勤工俭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赴台学习每一学期未应提交一份赴台学习总结报告,经赴台专职管理教师审阅后,统一报校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科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自2015年3月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